道理很简单,DNA重复的几率基本可以认定是0,然而身材体貌相似甚至极度相似的人,现实里肯定是有的,监控的证明力远远弱于DNA。
总而言之一句话,在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强奸案里,如果DNA比中某人,那个人要想脱罪,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古力之所以脱罪,那也就是他遇到了林雷这种BUG级别的警察而已……
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古力遇不到林雷,那么他的案子也许有很多疑点,但就凭DNA比对成功这一点,任凭再多的各种矛盾情况,古力也会被判有罪。
只不过,以现如今的司法环境,古力肯定不会枪毙——但只要DNA问题无法解释,十几年有期徒刑肯定是跑不掉的。
没有人否定“疑罪从无”,但是只要DNA比对成功,这种案子想说成疑案,那也想得太轻巧了一些……
法律永远保护的都是“普遍正义”,而不是“绝对正义”。
在DNA这种铁证面前,如果嫌疑人轻而易举地就可以脱罪,那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恐怕大家心知肚明。
就如很多年前,港英时代HK有一位顶级的黑道大哥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他最喜欢的就是“法制健全”的地方了……
当然,这个“法制健全”需要打引号。若是“法制不健全”,他花了几个亿请来庞大的律师团,又要怎么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抠出字眼来帮他脱罪呢?
呃,似乎扯得有点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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