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渊离开了公安局,开着车朝翠湖山庄驶去。
车子在龙城的街道上行驶,秦渊的脑海中一直在整理刚才的信息。
要给周建民和刘芳定罪,需要以下证据:
第一,陈大勇的证词和短信记录,证明刘芳指使他下毒。
第二,周建国的医院检查报告,证明他体内有铊。
第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周建国的财产被转移到了周建民的账户上。
第四,刘芳和周建民之间的通讯记录,证明他们是合谋的。
第五,王德发的证词,证明他也参与了这件事。
第六,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周建国签署协议时神志不清。
第七,笔迹鉴定报告,证明那些签名是否是周建国本人签的。
前三项证据他已经有了,后四项还需要继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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