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四年明朝颁歇—“黄册之式于下,令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
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元末社会动乱的情况,为了民治不乱;对户籍制度管理是很严格,不同职业必须归于不同的籍。
譬如民籍、军籍、医籍……十年一核定,根据生老病死,重新更造户籍皇册。
不过允许“异籍”,比如分家、入赘、抱养等等情况;都可以改现籍而另立籍。
但有一种籍——“军籍”是世袭继承制不能顺变易的,除非皇帝特许。
宣德朝后颁布的军政条例昭示,如果满足这三个条件“军籍”也是可以变易。
三个条件是:单丁,有生员科名,必须通过翰林院考试;需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可除去军籍,足见明朝军蓉位的底下。
明初对户籍管理极为严苛,基本看不到不业游民在外面晃荡的情况;国民都安于籍地不能轻易变动。
不过任何制度都是紧于始,疏于末;到了明朝中后期什么“寄籍”和“游寓”也就让这种“民安于籍”的管理摇曳了。
形象来就像你是外地的,觉得北上广很好;就任性的买房迁移户口入籍了,或者一个叛逆不羁者明朝中后期来游子,这山这水,让他湿意大发;要在旷野之中盖个茅草屋饮风哮月……这个就桨游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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