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思路,宋金事情的百姓普遍可以接受,因为商品经济的发达,这时已经出现了民田典卖的情况,而这种典卖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活卖,一种是绝卖。
活卖即指土地典当,出典者向典入者售卖土地,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收租权,但出典者仍然可以在若干年后用原价收回,不用支付任何利息。
而绝卖指的是土地买卖,即买者取得土地所有权。
在民田典当的社会风气迅速发展下,一田两主制度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下,同一块土地出现了拥有田根的出典主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典主。
因此华国百姓也就迅速接受这种使用权的买卖方式,不过赵廉问了宋杰一个问题,
当这些价值三千两的院落建成后,如此贵的价格什么样的人会来买,是不是能卖出去,这些人买的是宅子还是土地使用权,亦或是二者皆有,如果是二者皆有,能不能推倒自己建。
按理如果卖出来的宅子包括了土地使用权,那名购房者如果不喜欢,便可以把宅子拆了,自己重新在上面建,反正购买了五十年的使用权限。
因此便又涉及到房地产的立法,而这个立法有需要与之前的立法相结合。
由此又会带来新的问题,那就是房产和土地对许多人来,便不具备良好的投资属性,因为越往后卖出的房子和土地,其使用权限都会低于五十年,其价值就会打折扣。
尽管华国的律法有规定,可以续交费用让产权延续,但华国刚建立,谁又能想到五十年后的事情,万一不能续交,或者华国不存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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