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六日一早张超诚以买钢筋的名义将彭艳运出学校,带至耿家村,并在三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其间多次对她进行并让她从事了卖淫活动,以此获得收入。
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点左右彭艳自杀,当晚八点十五分张超诚在威海国立大学荒山进行埋尸。
三月二十九日张超诚在王凯同的陪同下再次来到荒山,重新掩埋尸体。
三月三十日张超诚自首,但在三月三十日至四月一日这段时间里,他一直未能说实话,包庇同伙。
四月二日逮捕刘璇和王凯同。
四、案件细节
1涉案人员王凯同、刘璇和张超诚在实施这次犯罪时都早已明确的知道了,不存在诬陷的情况——二零一二年年底王凯同找张超诚和刘璇商量了这件事,计划开始实施。
2案件不在场证明及案件实施准备
(1)二零一三年二月初,刘璇参加舞蹈社,以为之后事情的发生提供不在场证明;在三月二十五日那晚送她回去的高勇是她不在场证明的见证者,事实证明高勇在这个过程中是受害者——刘璇利用他对自己的特殊的感情让他在无意识中帮了自己一次。
(2)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王凯同通过关系托人制作了声控灯并让张超诚安装在民工房上(具体是谁提供的还未弄清楚,待处理)。
(3)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晚张超诚按照约定将钢筋藏到事先观察好的地点——民工房的深坑中,以为接下来事情的进展提供条件。
3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张超诚多次做伪证,一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而说谎(事实已证明),二是因为王凯同的强迫(张超诚个人说辞,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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