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茅临时拼凑的团队,已经成功研发出一种崭新的图像算法软件,也就是提高黑人照片的分辨率。其基本原理,不是在摄像镜头上下功夫,而是在手机显示上下功夫。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手机品牌,究竟是一次性给钱,买下这个软件的专利,还是按入股分成的模式,让这个临时团队成为我们新的股东。
我问到:“买下新的软件专利,需要多少钱?”
“两千万,这是十几个人努力半年的结果,每人分一百万,他们的智力和劳动,值这个价码。”这是李茅的回答。
我问小苏:“按我们三个人平均分成,拿出这笔资金买断,有什么困难吗?”
小苏回答:“庄哥,你知道,我结婚买房,已经花了很大一笔了,如果要我再拿出六百多万,我确实有点困难了。但是,如果你们坚持这个方案,我贷款还是有门路的,这个倒不用担心。但是,我考虑的是另一个方面,这事我也跟李哥讨论过,想跟你商量一下。”
我暂时没有回答,听他说完:“庄哥,这个软件是一个初步的方案,虽然现在可以用,但今后有完善和提高的巨大空间,李哥这样说,我觉得是有道理的。更重要的是,一旦这个软件用在我们的手机上,软件升级和打补丁,还是需要这个技术团队的合作。我想不妨这样,我们将股份的百分之二十拿出来,作为他们团队的技术入股,以保证整个软件生态与我们手机的同步性,利益捆绑才是长久之道。如何?”
“这事你跟李茅商量过了?”我问到。
“商量过了,庄哥。是这样,我原先提的方案是给团队百分之二十五,然后我们三人各占百分之二十五。这被李哥否定了,他的意见也觉得有道理,当然,他也是为了消解我们的猜疑。用他的原话说:股权结构,不能留下后患。”
“他的理由是怎么说的?”
“他说,如果把三方股份变成四方股份,各占百分之二十五。如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出现二比二的情形,就无法做出决策了。各占百分之五十,怎么定?他认为,所有股权结构,不能冲击我们三人的治理模式。也就是说,所有大事,在公司里,我们三人中,必须有两人共同赞同的东西,才可能有效。他认为我们三人各占约百分之二十七的股份,那么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就是技术团队的了。这样,这个技术团队就是一个分红的团队,并不在决策上战胜绝对影响力。比如我们三人,任意其中两人反对一个决策,总票数就达到了54,就反对成功,反之亦然。他认为,公司最终的决策者,始终保持在我们三人共同决定的手里。当然有个前提,技术团队的人的股份不是以集体形式出现的,是以个人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他们每个人的比例最多的有百分之几,最少的,也就百分之一左右,这样,就可以保证他们中的个体,不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团结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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