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银制的实施,自前朝起便如此。
朝廷收丁税按人头收税,政府赋税征解中,丁银与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一起,都由地方官员征用,而后再以各州县上报朝堂。
其上,便多有不清楚者。瞒混过关者不在一二,上欺瞒朝堂,下欺压百姓。
查旧例,人丁三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以家之贫裁定上下户,以上下户不同,定丁税银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开除,此成法也。
若是官府严格按照此项来实施,尚且不露弊端。
然,
地方官府未必能留心稽查。
每到编审时,有当地官府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至,人已亡却不肯开除户籍,新生儿初生却被官府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小儿却已是被追呼上檄丁税,民有苦难言。引用康熙帝
虽老臣本不该多言,今日斗胆一说,此种户丁编审中的虚报和浮夸之风在很多地区都存在。
官员绅衿利用优免特权隐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为客籍以为规避,而丁银项目仍最终却落在贫苦农民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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