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出现,对大家说:“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第一原告龚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乐、第二原告唐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宇、第三原告赵淑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媛媛,第四原告……被告田野……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原告龚磊、唐婉、赵寒梅……被告田野、张淑媛电信诈骗一案,现在开庭。”她说完敲了一下法槌。继续说道:“本案由本院法官梁培兰,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本院审判员李思思、张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悦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龚磊上述各项权利,已在送达起诉书时向你解释清楚,你是否申请回避?”
龚磊回复:“不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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