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所以原告的理由没有说服力,并且从她的行为结果来看,也并没有真正终止过被告的追求。也就是说,虽然原告否认有“令被告产生误会”的主观性,但她的表现,的确造成了“耽误被告另外发展感情”的事实。我的当事人在这段感情中,从一开始就和原告处在不平衡的位置。
……
关于生育
辩方:资料显示,被告曾多次向你说起生儿育女的打算,你都没有正面回答,是吗?
金思琦:嗯……算是吧。
辩方:那么你是不愿意给他生,还是没有能力给他生?是心理上的主观原因,还是身体上的客观原因?请正面回答。
(由于问题太过尖锐,金思琦脸色明显僵硬。)
金思琦:这个,后者……吧。
辩方: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金思琦:是……身体上的原因。
辩方:再确认一下,也就是说,你,是无法生育的,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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