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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军功授爵 (3 / 7)

        据荀子议兵篇,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有限。

        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一旦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所以不但军队更新不易,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

        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则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因此战斗力不强,是“危国之兵“。

        只有秦国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以不断受赏,直至获得高官厚禄,所以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军功爵制与旧的“爵禄“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孟子万章下中,周代的“班爵禄“制度分为两级: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

        这种“爵禄“制度实质上是分封制的一个内容,虽然在诸侯和卿大夫有功时,天子和诸侯也有因功行赏的“分职、授政、任功“等赏赐形式,但在这种爵禄制度中始终贯彻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这就使得军功不可能完全与爵禄统一起来,而且依军功班爵禄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数奴隶主贵族中进行,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所赐爵禄的世袭。

        换句话说,这种因军功或事功而获得的采邑爵禄最终仍表现为卿大夫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是,在新的军功爵制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已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原则所取代。

        在量功录入时坚持以“功“为主要标准,是“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

        在新的军功爵制下,即使贵如赵国的长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也要再立新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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