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来代善还有点不相信的,但看到遗嘱后她也没有办法,上面写道:代善,有什么事情也不要怪责你的丈夫,由于这是你爷爷的心意,从这一代开始族长变成男的继承,为了不让你伤心我就选了你的丈夫,当然他也是个很聪明能干的小伙子,我死后,整个部落都是你的了,你得好好和你的丈夫一起帮助大家。
她叹口气后说道:“我明白了,既然是她的意思我没有办法,当然止规你如果成为了族长我会好好辅助你的!成为你背后的支持你的女人!”
原来这个满族的哥们叫做止规,我现在才知道呢,呵呵,终于把这件事化解了,为了感激我们,这个叫止规的和他的妻子送给我们一张很奇怪的地图,一开始我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来的就先把它放到了口袋里面,接着我又想起了渡边孝子身上的那些没有完全清理掉的蛊毒,询问了止规大哥,他得知了情况就说道:“那个渡边孝子,你走过来让我把脉看看吧!”于是渡边孝子就走了过去把右手放在桌子上,满族大哥一把脉脸上却顿时露出了吃惊的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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