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痕检科是于8月29日晚23时许,跟随辖区派出所第一批到达现场的技术部门。到达现场后随即开展工作,现对现场的条件总结如下:
第一,现场格局。发现被害人的地方是被害人的住所,也就是我们东城辖区的普建首府物业洋房区3单元一楼b座。该户型为复式格局并附带地下室,而被害人就死于复式二楼的卧室床上。”
痕检科长一面向大家介绍着,一面用激光笔在投影上指出了从现场照回的照片证据。从照片中不难看出,被害人的住所是在高档小区中的一栋很时尚的复式洋房。
“根据我们对现场各种情况的综合研判,可以肯定被害人的住所就是案件的第一现场。”
痕检科长继续说着:“第二,现场物证。我们对被害人住所的门窗及室内所有物品都进行了痕迹提取。”
说话间,投影仪上出现了痕检科提取物证的各类照片,通过这些照片中展示出的物品摆放,可以看出被害人是一个在生活中井井有条的人。
“但是很遗憾,痕迹提取中,除去被害人的指纹足迹及生物检材外,我们并没有发现任何第二人的生物特征。并且现场中的门窗都呈自然闭合状态,也就是说没有外力破坏的痕迹。”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死者状态。现场中被害人在自己卧室的床上头南脚北,仰面状平躺,但由于死前头面部遭受某种钝器连续打击,导致身体姿态有所扭曲。”在痕检科长介绍的同时,投影仪上出现了被害人死亡时的物证照片,只见一个男子血肉模糊的脸上被人生生地砸扁进去,面目全非间,脸部轮廓已经无法辨认了。看到这些照片,会场中也传出了阵阵感叹唏嘘之声。
痕检科长指着死者的现场照片继续说道:“正如照片中显示的,我们无法提取到被害人的完整形象,加之在被害人住所里也没有发现任何其生前的照片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照片载体,也就是说,我们没有掌握到被害人的面部特征。
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害人是死于钝器连续正面击打头脸部,符合他杀条件。做案凶器应为某种木质钝器。在死者面部提取到的微量木屑物证可以支持上述判断。另外还有市局法医室出具的法医鉴定,与我们的判断一致。
我们痕检的工作就是这些,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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