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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朕拿国产换私产 (3 / 12)

        朝廷按户口给盐,即根据州县人口数及其他需要,来确定实际食盐生产定额和行销引目。

        由于食盐的销量决定食盐的供应量,需求量决定盐业生产的规模,明廷便将全国产盐区,分为若干大区,大区之下再分设若干盐场,每个盐场生产出来的盐,被严格规定专门供应给若干州县的吃盐百姓。

        在这种管控之下,民间的买盐、卖盐,都有明确的活动区间,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如果越界,那么所买所卖的盐,都是“私盐”。

        明朝百姓吃盐就要纳税,明代的盐税是直接向人口征收的,天下所有吃盐的户口,都要交“盐粮”或者“盐钞”,有司估算好每人每年的食盐量,以此收取一定比例的税金。

        老百姓吃的盐由地方官府主持配给,一般要由州县的官员派人到盐运司那里领取食盐回来,再由各县各乡的里长分发给吃盐百姓。

        也就是说,在明中叶以前,户口盐的散给,始终由地方州县通过里甲实现,老百姓是要按照家庭人口总额,去官府那里纳税,才能获得相应比例的盐斤数量,并不存在自由购买食盐的合法渠道。

        而到了晚明,尤其是从万历一朝开始,事情又逐渐起了变化。

        由于朱元璋在明初制定的“粮里制度”被社会发展逐渐瓦解,让里长分发配给食盐已不能再保证民间供应和盐税收入。

        官府配盐便不再通过里甲,而是交给盐店和铺户,让他们来经营州县内的食盐销售。

        可想而知,这些负责食盐销售的“土商”或“接盐铺户”都是经有司“佥选”出来的,历史上万历皇帝赐给潞王的卫辉义和盐店,就是相当于把卫辉一地的食盐售卖资格送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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