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秦摇摇头道:“情况不同。整合后的三线企业,我的资产占大部分,我有一系列的制度可以及时监督厂长经理的经营管理,比如企业的财务,就可以不执行厂长经理非正当的开支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而厂长经理对财务部长却没有直接的任免权。这一点,目前的国营企业很难做到。
再说,整合后的三线企业虽然取消了党委的编制,但党委书记都是兼任工会主席,同时还是董事会成员,对企业的重大问题由足够的发言权,只是不参与一般经营管理事务罢了。
而且我认为华夏的改革既要吸收外国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华夏的国情,必须要有自己的特色,不然肯定要出大问题。”
一名副总理问道:“你认为应该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
肖秦道:“我认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国营企业应该全部建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制度,由党委书记但任董事长或管理委员会主任,董事会代表国家对企业的资产承担保全和增值责任,厂长经理则是受董事会的聘用,负责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这样各自的责任和职责就可以明确了。
我说的该国营为国有就是这个意思。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董事会是东家,企业的厂长经理是掌柜,其经营管理行为属于对董事会负责的个人行为。”
万副总理道:“这里面还是有问题,厂长经理的手脚很容易被捆住。”
肖秦道:“厂长经理的任免也是有条件的,什么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决定或提请上级免去厂长经理的职务,都要有很明确的规定。
而且董事会也不能由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要采取表决制。举个例子,董事长可占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剩下的百分之七十表决权则分配到每个董事头上。
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则应该具有多方面的代表性,包括有经营管理者的代表,让他们也能有在董事会说话的一席之地。
总之,各种制度只要能定的具体明确,就可以将矛盾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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