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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喊冤 (7 / 7)

        “席司法,那王老六的案卷还在这里吗?”宋慈问。

        “还在,不过苏大人已经说了,让我们马上把案卷送到提刑司去。”席从恩微笑着说道。

        “先不要送,我想再看一看这个案子。”

        宋慈的话让席从恩愣了一下,不过很快他的脸上便又恢复了笑容。

        “通判大人要看,那当然没有问题了。”

        席从恩立即让文吏把已经装封的王老六的案卷拆开拿了过来,然后他双手捧着交给了宋慈,宋慈一接过来便立刻打开看了起来。趁宋慈看案卷的工夫,席从恩悄悄地走到了一边,并且把刚才的那名文吏也拉了过去。

        “你赶快去禀报知军大人,告诉他宋通判正在看王老六的案卷。”席从恩对那文吏说道。

        注:

        1.“***“:宋代的一种水利设施,可以把水提升到高处,文人士大夫把它叫作“***”。

        2.保辜期:保辜,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根据伤害手段而令加害人在限期内保养受害人康复,并以康复的程度确定加害人罪刑的制度,也即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的待决期限。根据宋慈《洗冤集录》卷一《条令》篇,宋代所规定的保辜期限为:拳脚伤限十天;器伤限二十天(咬伤,用额头、肘部、膝盖打伤,或者穿坚硬的鞋子踢伤,都按器伤处理,但穿比较软的鞋子踢伤则只算拳脚伤);锐器伤和汤火烫伤限三十天;打瞎眼睛、打断四肢、打伤骨头限五十天。(孕妇伤后在保辜期限内流产的,流产后加保三十天。)在限期内死亡的都按杀人罪处刑,在保辜期限外死亡,以及虽然在限内,却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则按伤害罪处理(其他原因致死是指感染别的病症死亡的,如把别人脑袋打破,被害人因此得了破伤风死亡,仍按杀人论处;但假如破伤风不是因为被打伤头部,而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就只能算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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