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扬庭对电影真就是门外汉了,听到孟轻舟说票房2亿,也不知道利润是多少;
“轻舟,票房2亿你们公司能有多少收益?”
“钟姐,麻烦你给我爸科普一下,他对这些是一点都不了解的。”
钟丽妨很快的就把制片方的收益分成给孟扬庭解释了一番。
一般意义上,国内的票房分成可以分为“其他”和可分成票房(分账票房)。
这其中的“其他”,指的是在票房的入账前,由相关政府部门收取的一部份费用,包括:
特别营业税(3.3%);电影事业专项资金(5.0%);数字发行设备费(1.0%~3.0%)。
落实到分账票房上,原则上采取“4357”的分账方式,即片方(制片方、发行方)共同享有全部分账票房中的43%,影院部分享有全部分账票房中的57%。
但以上所述的分账配比方式,只是原则上的“理想方案”。对于制作方、发行方来讲,真正能够入账的,其实远远低于这个比例(一般不超过40%)
而且,这种分账比例,往往取决于多方博弈后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影片的口碑、影响力,制片、发行公司的强势程度,决定了最终片方能够收获的票房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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