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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八章 建议死刑 (2 / 3)

        公诉人先发表了公诉意见,在年龄证据没质证之前,郑义红已经写好了公诉意见书,由于秦守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她向法庭提出量刑的建议是无期徒刑,这是法律可以给秦守最严厉的处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然而现在,一看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虽然不知道回头让侦查机关核实会是什么情况,但是此时她必须改变原来的想法,要求法庭判处秦守死刑。

        “被告人秦守,无视国家法律,抢奸、故意杀人,且在犯罪后,拒不认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被告人犯抢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郑义红的公诉意见书一发表完,秦守的脸色渐渐变白了,头上也开始冒汗,薄薄的嘴唇因为紧张而颤抖不已。

        特别是在听到要求法庭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他明显没有了刚才面对郑义红面对孟浪时那种不羁和狂妄。

        头低了下来,刚才嚣张的气焰消失的无影无踪。

        郑义红的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后,钱永会开始发表辩护意见。

        他在听了郑义红的公诉意见后,心里头也感到不妙,因为如果秦守不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秦守真的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为秦守的认罪态度太差了,而且被害人家属一直要求法庭判处秦守死刑。

        因此决定秦守命运的便是那份年龄的证据,公诉人现在敢发表这样的公诉意见,显然是把那份证据当成了定案证据。

        钱永会看了看法庭说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奸罪、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奸罪,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奸罪的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的问题,而且从尸体检验的情况来看,被害人的乳部和大腿内侧均没有任何伤痕,这就排除了抢奸过程中的反抗问题,足以说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奸行为。

        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害人的死亡虽然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关,但是被告人是无意的,并非有心想杀死被害人,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存在有意掐脖子之处,其对被害人的死亡也不是积极追求的,只是放任了被害人的死亡,存有间接故意的情况,相对起直接故意,被告人的罪行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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