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应包括:剪了多少头羊?家里养了多少头羊?剪了多少羊毛?准备卖到什么地方去?】
【在其中任何部分转卖以前,又须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
【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和出示向西报告之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
【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便将羊毛向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再再比如:
【威廉三世八年之法令:凡羊毛贸易,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以防逃避】
【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
【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
如果说,这还不像是“秦法”。
那么,加上下面这两条,那就绝对没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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