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大顺,私有制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是排他性所有的。我的地,我想租给谁就租给谁,佃户没有权利永佃,也没有权利让我这个地主只准把地租给他。
那么,以大顺而论,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得以为生,算不算佃户的一种权利?
法理上,可能不算。
但如果算的话,经营性的农业资本家,如果占用了佃户原本租种的土地,理论上,是不是应该出钱,作为佃户无法佃租的补偿?
如果这么想的话,理论上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
比如,加税。
你资本不是租种这块土地吗?不是让佃户没办法谋生了吗?那你多交点税,朝廷多问你收点税,用这笔税,来安置这些佃户,让他们迁徙去扶桑、南大洋,去垦耕。
这,就是那个“勃拉发明了抽水马桶,倒马桶的女人全都灭绝了”的段子的一种解决方式——原本这块地十个人干活,现在六个人干活,那么就该这六个人出钱,解决剩下那四个人的基本生存问题。
当然,这只是一种解决方式。
只不过,这种解决方式,在大顺又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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