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是大赦国事犯,宣布从戊戌变法以来,“所有因提倡改革获罪、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惧罪逃匿和此次乱事(指各省的起义)被胁自拔来归者,一律赦其既往;今后臣民如不逾越法律范围,均享国家保护之权力,非据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
当日,资政院开始起草宪法的准备工作。
十一月三日,就将宪法信条十九条报奏朝廷。清廷阅后,即刻予以公布,并宣告‘择期宣誓太庙,以资信守”。
清廷于十一月五日又批准资政院奏请,准许党人按照法律组织政党,借以养成人才,收作国家之用。
同时谕令资政院速订议院法、选举法,预备召集国会。
清廷的这一系列的作法,都是应当肯定的,也相当不错。
可惜,世上的很多事就是这样,同样的事情,提前半年,或几个月,结果可能都会很好。但因为那个时候还有的选择,而不肯主动去做。
当处于“城下之盟”,被逼得不得不做时,做得再多,恐怕也已经无济于事了。
载沣摄政的清廷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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