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皇族原有之私产,由共和国特别保护。
帝国原有之禁卫军,军队共和国重新编制,工资仍如其旧。
皇族对共和国之公权,私权与全民同等。
皇族永免当兵纳税之义务。
皇族永保姓氏之自由权利。
皇族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皇族尊重共和。
皇族废止共和国法律抵触的一切行为。
停止使用年号。
皇族赏赐只能用于家族,只能赐物。
皇族不得赐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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