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土
第二条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更变之。
第三章国民
第三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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