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中国经理、洋人协理各一员,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人员的任免,由华洋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华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的凭证不得提用”。
借款合同的主要附加条件:
(一)善后大借款的借款期内,中国不得向五国银行团以外的银行团借款。中国以后兴办实业,如需再借款,只可聘洋技师,按照普通合同办理。
(二)借款支出领款凭单必须有一中国人和一外国银行团的稽核员签认方能有效。
(三)中国的盐务收入、支出和管理都必须有洋会办参加。盐、关两税收入必须存储在五国银行团之银行,统归五国银行团执掌。而北洋**要动用两大税收偿付每期债款本息后余额,仍需征得五国银行团同意。
不能不使人感觉到:从此,中国的盐税、关税主权落入洋人把持的海关税务司、盐务稽核所的洋会办手中了。
善后借款商议之初,因其条件有损国家主权,一开始就遭到国民党及各界人士的极力反对。借款合同签署的消息传出后,全国舆论大哗,一片反对和抗议之声,纷纷谴责袁氏的卖国行径,
参议院议长、国民党人张继,副议长、国民党人王正廷在签约之前一日得到消息,即以议长资格赴总统府求见袁世凯,意欲阻止大借款签字,袁托故不见。
二十六日,黄兴发表通电,指出未经国会承认而擅行借款是违法行径,并警告袁世凯,"非得人民代表之画诺"而径行签字,"则人心瓦解,大局动摇,乃意计中事"。
与此同时,孙中山、胡汉民分别到上海、**汇丰银行,要求电阻银行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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