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赴英国留学,入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后转入巴黎大学攻读法律。为上海《时事丛报》和北京《晨报》撰写特约通讯。并为《东方杂志》撰文,宣传现代法学观念。
1920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北大教务长等职。
1927年转赴南京,后任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起草制定《反革命治罪法》、《劳资争议处理法》等,全力为蒋政府效力。同年12月任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
1928年被南京政府派往国外,任海牙公断院公断员。
1929年5月担任武汉大学校长。
1932年上海一?二八淞沪抗战开始时,主张依赖国际联盟解决问题,支持蒋介石的对日不抵抗政策。此后历任湖北省政府委员兼教育厅厅长,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部长,兼整理内外债委员会委员等职,被选为国民党中央候补监察委员。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兼政治部指导委员。
1938年6月任国民参政会秘书长,12月加入新政学系。
1939年后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设计局秘书长、三青团中央监委会书记长等职,被选为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
1943年随蒋介石到埃及,出席开罗会议。
1945年出席国民党六大,与潘公展等组成特种审查委员会,起草《对中共问题的决议》,主张用政治方法解决中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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