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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章 好死不如赖活着 (1 / 5)

        苏宝花问:“大姐真的得还那些钱?”

        “华夏的最早出现的担保法在82年《民法草案》里第四编,里头明确规定‘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有连带责任。

        86年,也就是今年4月,《民法通则里》里也提,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保证人有连带责任,你说大姐该不该还?”

        她苦笑,华夏‘担保法’制度真正完善是在90年代,所以哪怕她想给大姐打官司也无法律条文可用。

        后世,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如果给人的担保协议上并没有写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经过法院审理并强制执行后借款人依旧没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才承担连带保证。

        也就是给人做担保的时候,如果内容里没有写上‘连带’两个字的。那就是一般保证,一旦有纠纷只有当借款人没能力偿还才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苏翠珊给几个外来户的担保协议里虽然没有对保证方式和保证内容进行约定,但在这年代也属于连带保证责任,一旦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向保证人要钱也没错。

        所以苏翠珊当冤大头是妥妥的。

        这年代没监控,上哪找那几个外来户。

        “出事后大姐没有联系我,看来是想自个扛下人情债,那就自个受着,谁都不许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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