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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天涯沦落人 (3 / 6)

        女追男未必隔一层纱,他的身份摆在那,又哪能随随便便放一青楼女子进门?但她却是做足了准备,探明他极尊重王家老夫人。这就够了,曲线救国,往往事半功倍,无往而不利。

        这绝非卑鄙龌龊的末流手段,而是知己知彼的战略谋划。

        果然,兰质蕙心的她将老夫人哄的笑口常开,直言这姑娘不仅生的如花似玉,更是有着难得的七窍玲珑心。只是,老太太精着呢,哪里揣透不出她的心思,却不明说什么,态度很明确:想进王家门,想入三郎房,老婆子说了不算,但绝不反对。

        这在聂胜琼看来便是变相的支持了,这不,得了老太君的首肯,王家上下至少没有将她视作轻贱的青楼女子呢。至于当事人王棣,只要不明言拒绝,便不无可能。

        她信自己,更信自己的眼光,明白有些事不像想象中那般轻而易举,得有大毅力。

        外人不晓得的是,花魁大会前,她与“寒烟阁”东家签了扑状,双方扑定:若是聂胜琼夺得花魁,将夺魁所得悉数给予“寒烟阁”,并可用五千贯为己赎身。

        彼时的奴婢从以前的贱口变为良人,奴婢不再“律比畜产”,跟雇主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奴婢是当时主流。法律还规定了不得私自惩罚奴婢、不得私自杀害奴婢等,本朝初年杀雇佣奴婢需要抵命的,不过在真宗年间对此又有调整,曰:“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从法律上讲,宋朝奴婢属于自由民,并不从属于主家,不是主家的奴隶,更不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只不过是跟主家结成了经济上的雇佣关系。这一雇佣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而且有雇佣期限,期限一到,雇佣关系即解除,有点接近于我们现在从劳动力市场雇佣的保姆、家政工人。所以宋人又将奴婢称为“人力”、“女使”。

        但是彼时仍存在着良贱制度,且还保留着官奴婢制度,即把人因罪而没为官奴婢,熙宁年间庆州兵变,平定后,叛兵家属被没为奴婢者,配江南路、两浙路、福建路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

        雇佣契约一签三年,期满可续,但需去官府备案方可获得效应。契约期间,若有一方违约,可双方协商,协商不定可去官府诉告。

        这,便是后世的劳务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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