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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章 杀星 (3 / 4)

        内职掌掌管两京刷卷、巡视京营、巡视京师仓储、皇城、五城兵马司等。

        外职掌即为出巡御史,分为专差和巡按两大类,主责巡视地方,有“大事奏请,小事立断”之权。

        按察司为地方固定的监察机关,除南京外,设立十三道按察司。按察使和布政使、都司并为本省三巨头,主管一省刑名按察之事。

        朱元璋的本意是地方监察加上中央巡查,以都察院为核心构建全国反腐、监察体系,永葆大明无贪腐之弊。然而,事与愿违,明中期以后,都察院已经因为其体制和整体吏治腐化的原因,基本上失去了反腐监察之能,其中重要原因是体制弊病。

        明制,左都御史虽然为都察院首脑,但其对监察御史并无任免之权,只有分派任务之权。

        监察御史巡视之后,其奏章左都御史不得与闻。此法为养台谏独立办案之风气,并壮其风骨。

        这种体制初期确实养出了很多国尔忘家、忠而忘身之台谏,但随着时间流逝,台谏之地已成升官捷径。台谏之官各有恩主,内职掌成为朝中大臣豢养的打手和争权夺利的工具;外职掌成为借天子之威,滋扰地方的贪官;地方按察司更不用说,成了冤假错案集中的渊薮。

        《明史》中评论居京师之台谏云:“居言路者,各有所主。故其时,不患其不言,而患其言之冗漫无当,与其心之不能无私。言愈多,而国事愈淆乱也。”

        至于外职掌之专差和巡按,明中期以后地方官接受巡视,即自备“谢荐金”,竟成惯例。

        外职掌的御史官员以“谢荐金”之多寡来写巡视、查案报告——不仅催化了腐败,更成为祸乱吏治之由。

        针对这些弊端,此次都察院的兴革,虽仍设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副左右都御史、佥都御史和十三道。但责、权发生了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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