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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章 带血的粮 (2 / 4)

        第一个办法就是由淮安府衙出面向占据广大农村的“土贼”征粮。这个征粮是合法的,毕竟这帮“土贼”得到了大顺的承认,并且很多人还被授予了大顺官职。

        在得到大顺官职并得以继续保持其对乡村“统治”地位利益时,这些“土贼”就得向淮军表示他们的诚意。

        所谓权利和义务对等。

        各县土贼累计交纳的粮食约有四万余石。

        第二个办法就是拿钱买,从任何途径购买,前后大约购得一万余石。

        第三个办法则是“借”。

        郑标让大量刚刚进入大顺官府办职的吏员书办、县乡人员到百姓家打条子“借粮”,说所借之粮可以抵扣今年的夏粮,如果多出的话届时官府可以退回并给予一定补偿。

        这个“借粮”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带有半强制,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上面交给的任务,甚至手段还过激了些,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

        但“借粮”总比直接抢粮要更让百姓接受,毕竟前阵明军在淮安境内的所做所为百姓们不是瞎子。

        所以,有条子拿总比直接被抢的好,而且再坏这条子也能顶税不是。

        通过“借”这个办法,郑标大概筹措了三万多石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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