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去病早就与王猛商议过了,若是能兑换郡守一职,便要将常山郡郡守之位拿到手。
因为在汉代郡守的权利相当之大。
一、对本府官吏有绝对控制权。一郡之中。。除了郡守、都尉和郡丞是中央任命的,其他的属吏都是由郡守自主选用。
对于自选的属吏,郡守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或是自己的喜好,近乎任性地选用、提拔和降黜。
二、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控制权。郡守可以随时任命属县官员,罢免不称职的县级的官员,追究属县官员的刑事责任。
郡守还可设立督邮这个监察官,经常性对属县进行巡察,使属县始终处在监督管控之下。
三、对于刑狱有近乎绝对之决断权。汉代的郡守拥有司法权,可以对郡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同时,郡守也有司法解释权,可以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对有无犯罪、犯罪的轻重进行裁决。
五、对于地方财政有近乎绝对之支配权。汉代郡国的财政来源有田赋、郡国公田、山海池泽、市租及其他杂调。来源比较宽泛,更重要的是,支配比较自由。中央对郡国财政收支有核审制度,但只是年终由郡国向中央报送财务报表,报表也不是很详细。
所以,郡守对于地方财政有近乎绝对的自由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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