撩开门上厚厚的门帘,一只脚迈入其中,外面喧嚣的世界仿佛一下远去。
昏暗潮湿的走廊,一张张面无表情的脸庞,似乎是因为陌生人的到来本能地抬起头来张望。
只是这些人的眼神里却满是麻木,早已经被现实反复摧残,一个个犹如行尸走肉一般,或是歪靠在门旁,或者干脆坐在地上。
每个人脚脖子上带着满是污渍的脚铐,这些人都是被退货回来的奴隶。
货主买下奴隶,三天内若是发现这些奴隶身上有残疾、病症、亦或者是不听话,皆可退货。
这可不是奴隶市场的潜规则,而是正八经的受法律保护的明文条例。
《唐律疏议》中有详细注释:
若立券之后,有旧病,不听驯服,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奴隶买卖在大周属于合法的交易行为,且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从立券,即草拟交易契约,再到过价给钱,完成交易,甚至就连“售后服务”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所谓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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