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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七章 重修律法 (1 / 6)

        大宋的律法,是在唐律的基础上,延伸传用下来的。

        建隆四年,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郭浩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

        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大宋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

        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

        但大宋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郭浩虽然比较仁慈,可是对于一些罪大恶极之人,也不会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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