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署官衙,一片寂静。
小吏低下头,凝视着桌案上的文书,神色严肃。
【大唐上元二年秋,牙商米江从不良人何斌处买玉石一块,交与蜀锦一匹、铜钱两贯。
价则毕,人即付,若后有呵道认名,仰本主了。不了,倍还本价。
(交易已经完成,以后如果有人声称玉石是通过不法途径得来的,那就由何斌出面解决。无法解决,要给买主米江双倍赔偿。)
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反悔,悔者罚铜钱十贯、蜀锦八匹,入不悔者。
(买卖双方先经过协商,再立下了这份合同,合同生效之后,双方不能反悔,否则,后悔的那个人需要赔偿十贯钱、八匹蜀锦给对方。)
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券有二支,各执一本。
(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都已在合同上签名,然后一式两份,各拿一份。)
倩书:梁子跃
时见:许安良、王腾
(书写人:梁子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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