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幕
1697年3月一日阴天
苏格兰( Sd )爱丁堡( Edinburgh )/劳氏别墅/爱丁堡法院
没想到的是,这一下,约翰·劳不干了,对一个才26岁的年轻来说,这监禁终身何时是个头。
约翰·劳依法上诉,这是一个重程序、轻实体的所谓的法制国家。
当时的苏格兰属于英美法系,也就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即,罗马法系,以欧洲大陆的法兰西和德意志为代表。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国家的法系不是成文法系,是社会主义法系),依据的是过往的判例。
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王室法院、地方法院和教会法院,地方法院又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的判决形成的。
即判例法,这些判例对爱丁堡郡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有着重大的影响。
就在上诉期间,那个苏格兰爱丁堡神秘人通过上下打点,从监狱长到直接的看守,狱警一时疏忽,制造了漏洞,让约翰·劳有机可趁。
他越狱逃遁,上演了一场监狱风云之惊天大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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