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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流刑 (5 / 5)

        “死罪可免,但也不能让彼等轻松过关。”秘书郎任安拱了拱手,“臣认为处徒刑并处罚金较为合适。”

        另一名秘书郎也道:“能任官吏将领者,皆是家中殷实之辈,令其出钱赎罪,既可让其得到惩罚,又可令朝廷得利,此乃两全齐美之举。”

        中兵参军民迟疑道:“要不,为首者处流刑,附从者处徒刑并罚金?”

        流刑即流放,与徒刑皆为“五刑”之一。

        两汉时期的流刑作为减死一等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宗亲贵族,西汉末年之后逐渐扩展至高级官吏,到了南北朝时,流刑才被定为法定刑,适用于所有官吏和平民。

        对安土重迁的古人来说,流放数千里之外的荒凉之地,终生不得归家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韩端静静地听完众人的意见,又思索了一会之后,便拍板将此事定了下来。

        “郡丞、郡尉等主官处流刑,诸曹掾属官处三到五年徒刑,可交纳罚金赎刑,但至少要服劳役一年。”

        “其余小吏,若能主动配合官府行使政务、安抚百姓者,可免刑,冥顽不化者,与湘州降卒一道发往桂州修建灵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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