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有些失望。
只听万良辰继续道:“……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恰恰证明被告已经确认尚欠原告服务费的事实,而且被告的新股东对该欠款事实是明知的、认可的。”
嗯?
“请各位翻到《股权转让协议》第6页,注意第27条第2点,该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目标公司收到……支付的补贴款后,优先支付……拖欠的……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28.5万元’,提请法庭注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09年5月底,上述金额加上原告主张的2009年6月服务费3万元之后的金额,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31.48万元基本一致,因此,原告认为,该处的‘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指的就是原告。”
审判长显然有些没想到,看向被告席道:“被告代理人,你方是否拖欠其他名称中包括‘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公司的服务费用?”
“额……代理人不清楚。”被告代理人无奈道。
万良辰知道,这个案件妥了。
今天需要开庭的两个案件情况基本一致,接下来这个就没那么好运了。并不是每一个被告都有股权变更,也并不是每一个律师都会无视协议内容直接拿来当证据。
……
第二个案件的被告是法定代表人出庭的,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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