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读小说网

字:
关灯 护眼
我爱读小说网 > 律师颂 > 第13章 假亦真 (3 / 4)

第13章 假亦真 (3 / 4)

        郭律师点了点头道:“在实践中,有一些学者认为,‘假离婚’是一种欺骗离婚登记、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应认定‘假离婚’无效。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戴炎辉、戴东雄、高凤仙等,都将通谋虚假离婚或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作为协议离婚无效的原因。被称为‘中国民法第一人’的史尚宽先生也认为,通谋虚假为意思表示的离婚,应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岂不是说,我们也可以援引理论学说来说服法官认定姜斌和柳梦婷的离婚无效?”陈雁秋疑问道。

        郭律师摇了摇头,清了清嗓子道:“早在2003年,民政部办公厅就有过一个复函,他们认为,以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最高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也明确指出:‘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一旦领了离婚证,就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果。由离婚导致的一切后果,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受了。”

        只见郭律师在“假”字上打了一个叉,说道:“很显然,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

        “那我们接着说一说‘骗’……”

        根据郭律师的介绍,陈雁秋了解到,‘骗’在民法上称为“欺诈”,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所谓“骗离婚”或称欺诈离婚,是说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进行虚假许诺(如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等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意离婚,而采取离婚登记的行为。

        这种欺诈离婚行为,不仅欺骗了婚姻行政管理机关,侵害了婚姻管理机关的管理秩序,更严重的是欺骗了对方当事人,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以姜斌案为例,柳梦婷提出离婚完全是以不复婚为前提或真正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而姜斌同意离婚则是以复婚为前提,或者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还能保持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事实上,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们离婚的事实并不为第三人所知。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欺诈离婚属于可撤销的无效离婚。史尚宽先生还认为:不仅对方欺诈,包括第三人欺诈。但第三人欺诈时,以相对人明知其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如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谋欺诈他方,因而始生离婚意思时,则为撤销。

  The content is not finished, continue reading on the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