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庄镇东边的深山沟里有个只有253口人的小山村——城岭村,村民们用土地承包经营证、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抵押入股建起乡村旅游合作社,成了远近闻名的农家乐旅游胜地。
高新区鹏泉办事处郭家沟村堪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受益最明显的村,家家户户住别墅,全村65岁以上老人统一居住全免费的老年公寓。村支书徐祥新介绍,6年时间他们村人均年纯收入由原来的2700元,增长到12000元,这里成了全市有名的幸福村。
在宾馆碰上一位在此打工的农民工郭才东,他乐呵呵地说:过去俺外出打工,留下一把锁,于是出现了“两个耗子”:一个是自己农村的房子成了耗子窝;二是到城里以后,两手空空,只能租人家的地下室,就变成了地耗子。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农村房屋没有房产权,现在好了,有证了,家里的房出租了,用出租的钱在城里又租了房,于是“两个耗子”就全消灭了。
我认为这是一条有效的破解土地纠纷的出路,土地确权了,农民有了产权,让土地真正属于农民了,许多相关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6.
当然,农村土地确权只是出路之一,虽然“许多相关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如果想彻底解决类似问题,那就要更加深入地从观念和法律上得到有效保障。
我曾结合亲身调查采访的十几个相关案例,写下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查与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意识淡薄,行政干预使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带有较多的强制性。
部分乡村干部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承包以权谋私,擅自发包,自发自包;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存在偏差,把家庭承包仅仅看作是集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没有认识到这种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的体现。还有的把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视为一般的合同,没有看到这种合同的特殊性。
二、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
有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画地为牢”或“指山定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如某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实行指定地片进行发包,也就是给这块地按照习惯起一个简单的地名,如“村南岗地”、“道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户叫到该地确认一下就直接签订合同。在该村76份土地承包合同中,有29份是采用这种方法发包的,占承包合同的38%。这些合同中,没有确切的亩数,对土地的四个地边的确定界限也仅能说出大体方位,致使在许多情况下相关纠纷案的事实很难以查明。还有的合同中没有保证合同履行的规定,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机制,影响承包效果,进而出现了诸如以下的现象: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三、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
“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使一些农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甚至为自己牟取利益,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存在现实困难,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构及时调处,大量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时审结,往往造成延误农时。进而,引发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甚至导致个别纠纷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
【This chapter is finish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