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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章:酒后不择言 (1 / 5)

        公元前366年7月,《拉丁同化法案》和《共和国释奴法》得以通过,共和国所有城镇法庭以及巡回法庭务必尽快实行相关法律。

        《拉丁同化法案》从正式法律意义上确定拉丁同盟的政治地位,此后不再允许有次等公民相关称呼,违反者至少处以20塞斯太尔斯罚款。

        《拉丁同化法案》:

        交易权:许可拉丁公民在罗马城控制范围外拥有永久使用土地权,其在共和国范围内签订的契约得到最高院强制保护。

        通婚权:许可强制保护拉丁公民与其他罗马地区的婚姻关系,但和公民及以上阶级联姻,仅允许女性入嫁婚姻。

        拉丁公民家庭需交纳50000塞斯太尔斯铜币罚金,且夫权自动归于夫家,其后代将获取公民权。

        迁徙权:许有拉丁公民获得任何拉丁城市公民权,但是想要获得公民权必须在罗马城市居住十年,或有与公民及以上阶级联姻关系则减半。

        此项法案专注于讨好庞大的公民阶级,对于贵族而言则重新确定了释放奴隶法案。

        《共和国释奴法》:

        家长权:共和国每年至多允许1000名奴隶被释放成为公民,原主人自动享有家长权。

        释奴税:每名奴隶在被释放前,其主人需要缴纳一笔释放税,其为5%的契约购买金额,60岁以上奴隶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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