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对于一名有数十口家庭负担的官员来说,仅靠每月5千文或10千文的俸禄收入是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基本的生活问题的。
由于没有合理的俸禄,就不能产生守职的官员;除了极个别清介廉洁之士以外,要他们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这些官员的俸禄可以保障自己的一家老小衣食无忧的话,谁还愿意冒着这些风险去做这些违法的事情呢?
问题是低薪俸禄不是贪腐的理由,宋太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朝廷官吏的薪资待遇,与此同时也加大反贪惩腐的力度。
宋太祖知道,腐败与国亡是一对生死冤家;王朝的灭亡必然伴随着政治的腐败。
官员贪污腐败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危害统治阶级的政权和国家的稳定,历代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通常都很重视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防范;并针对本朝的具体情况制订了一系列官员贪腐防治方面的法律制度,重典治吏。
宋太祖面对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苦心经营制定了一套详备、周密的法律制度,所以宋朝被誉为“隋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
法律是整治贪腐行为的有利工具,通过严刑峻法来打击贪污腐败是宋初统治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宋太祖赵匡胤时起,宋朝便着手制定惩治贪腐官员的律令;宋朝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借鉴了唐末五代刑规,经过累朝修改补充,最终形成了较为详密的惩贪反腐立法。
《宋刑统》记载:“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仗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仗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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