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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9章:杀人(9) (2 / 3)

        建隆三年,太祖采纳知制浩高锡的建议,规定“诸行赂获荐者,许告巧。奴婢、邻亲能告者赏”。

        亲嫌回避是指有关亲属关系的官员不能同时在同一部口充任职事相当或互相统属的职务。

        亲嫌回避法是为提防宫员因家族关系和职权之便结党营私、相互包庇、败坏官政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这种制度并不是宋朝独有的,在唐朝,就有“叔父兄弟不许同省为郎官”,“大功以上不复联官”,“同司曹判及公检之官,不得用大功以上亲”的亲属回避制度。

        这一制度在宋朝进一步发展,不仅亲属回避的范围扩大;职务回避则更加普遍。

        凡中央官员之间有职事相统关系,中央和地方官员间有直接职务联系者,亦行避亲之法。在地方上,凡有亲嫌关系者,避免在同一路任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提举市舶等官;即使诸路监司与本路各司属官,与本路各州县长官,及同一路州县长官之间、监司属官与各州属官的职务有关者间有亲嫌关系,亦皆行回避么法。由此不难看出宋朝亲嫌回避法的详密。

        宋朝在任官中实行回避法,对避免官员利用乡党关系、亲属关系拉帮结派、发展私人势为,对防止官员亲故请巧、询私枉法,对澄清吏治、减少腐败,都具有积极意义。

        宋朝的任官回避法坦然不可能完美无缺,但它所具有的合理性是值得肯定和有借鉴意义的。

        宋朝对贪腐官员的惩治实践虽然历经从严到宽、由紧到松的过程,但客观上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宋太祖励精图治,以身作则,官员贪腐行为得到了较好的治理,官员管理亦比较清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贪腐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某种意义上为巩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宋朝惩治贪腐官员又是有限度、不彻底、不全面的。

        惩治贪腐官员的法律手段一旦触及到达官显贵,就失去了它固有的威力,送些特权阶层有的以功高位显,有的以亲朋故旧得到皇帝的庇护;逃脱法网或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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