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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消除奴隶 (4 / 4)

        宣传雇主的财产也属于私产,任何人不得侵犯,人与人之间要平等相待,互敬互爱。但宣传能否深入人心,是需要时间检验的,也是需要时间改变的。

        墨家在这一方面,天然就是苏空青的盟友,这几年,大力的宣传其“兼爱”思想,使得现在面对的情况好了许多。

        真实的历史中,奴隶制度在宋朝的还是有一些残留的。

        宋朝奴婢从贱口变成了良人,不再是“律比畜产”,跟雇主的雇佣关系也成了主流。

        北宋初年杀奴婢是需要抵命的,但到了真宗年间做了调整,《文献通考》中记载:“……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文中明确雇主打死奴婢,减常人一等,就是不再抵命,处流三千里刑。

        有一个先决条件,仅仅是“及五年”,打死不到五年的奴婢怎么惩罚没有明写,可能是比照常人执行。

        也就是说,宋朝关于奴婢的律条,明确说明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越强,雇主打死奴婢后的处罚越轻。不过比唐朝无故打死奴婢徒一年,还是好了很多的。

        而官奴制度是一直有的,把罪人没为官奴,熙宁年间庆州兵变,平定后,叛兵家属被没为奴婢,配江南路、两浙路等地为奴,“诸为奴婢者,男刺左手,女右手”。

        不过在宋朝这样大规模把人没为官奴婢的情况确实不多,比唐朝好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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