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已签。5%股权,对价1元,附加两条毒丸条款:1.三年内我提离婚,他有权1元回购;2.我若有损害他或澜海商誉的行为,同上。】
苏瑾的头像几乎秒亮:【文件发我。】
林晚将早已扫描好的协议发过去。
三分钟后,苏瑾的回复来了,很长,分了几段:
【看完了。典型的“礼物型陷阱”。】
【表面是赠与,实为控制。那两条附加条款,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就时,赠与可撤销。关键在于“条件”的解释权——什么叫“可能损害商誉的行为”?什么叫“单方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这些都可以做扩大解释。】
【举例:如果你在朋友圈发一句心情不好,他可以说这影响了澜海股价,损害商誉。如果你因为家暴报警,他可以说你单方面破坏婚姻,构成“主张解除”。】
【更毒的是,协议第十五条第三款,小字部分:受让方同意,本协议争议由澜海集团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将来打官司,是在他的地盘上打,法官、律师、甚至司法环境,他都占尽优势。】
【总结:这份协议,签了比不签更糟。不签,离婚时你还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签了,这5%的股权随时可能被收走,而且你可能因为“违约”倒赔钱。】
林晚看着屏幕,手指在键盘上悬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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