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方就其掌握的、与“隐门”在维也纳(特别是“阿尔卑斯守护者银行”)可能存在的活动、人员、资产及关联信息,向甲方及监督方进行如实、全面披露。
b)乙方在监督方及顾问方的陪同下,协助识别、验证在维也纳可能出现的、与“隐门”或谢明远相关的特定人员、信号、物品或场所。
c)甲方在必要时,可委托顾问方向乙方询问与上述信息相关的细节,乙方需如实回答。
d)双方通过监督方及顾问方,共享在维也纳行动中获得的、经监督方审核认为不危及行动安全、且与协议目标直接相关的新情报。
2.2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a)任何一方就合作内容以外的任何事项进行交流。
b)乙方主动接近甲方,或试图与甲方进行任何协议约定外的接触、沟通。所有必要信息传递必须通过监督方(刘/王检察官)或顾问方(陈烬)中转,并记录在案。
c)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团队成员提出任何个人请求、建议或提供与合作目标无关的信息。
d)任何一方擅自行动,或向未经监督方及顾问方共同确认安全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合作内容及行动细节。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安全保障
3.1甲方享有无条件主导行动进程、评估情报价值、及决定是否采纳乙方提供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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