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不得什么事。
严格来说,这在大明根本就不算事。
按明律,丫鬟一旦签下卖身契且在官府报备之后,其便成为了主人的私产。
可随意支配其劳作、甚至是转让赠与他人丫鬟无权拒绝。
主人有权力支配丫鬟的婚配,如配给自己的家奴为妻,亦或者赠婚给他人或收为妾室之类,丫鬟也同样无权拒绝。
主人可对丫鬟行使合理的责罚,如鞭打或罚跪,但不得随意处死。
命令规定,无故杀死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这还是明初时定下的刑罚。
到了明中后期,则变成了罚银了事。
崇祯看到这里的时候冷哼,当真是好严厉的惩罚。
无故杀死丫鬟侍女给点银子也就拉倒了,没人追究也没人敢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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