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夏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触犯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高明远的声音在法庭内回荡,带着不容置疑的审判之力。
“鉴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极其恶劣!”
“本庭当庭宣判!”
“对辩护人钱世明,立即执行司法拘留!并在庭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话音刚落。
两名早已等候多时的法警如狼似虎地冲了上来。
他们一把揪住钱世明的衣领拖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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