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生!”
“我儿子就是吃了这东西死的!”
“杀人犯!”
审判长敲了敲法槌。
“肃静!”
哭声压下去。
钱世明站起来。
“审判长,辩护人认为,公诉方的推理存在严重问题。”
“即便被告在报关时使用了不同品名,也不能证明他们明知这些物质属于毒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制造、贩卖毒品罪的成立,需要证明被告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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