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注意,物证清单第五至九项中,没有任何一项包含被告人聂远的生物检材。换句话说——”
她关掉激光笔,声音压下来。
“认定聂远有罪的全部客观基础,就是他自己说的那三份口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一件物证能够证明聂远到过案发现场,接触过被害人,或者实施过犯罪行为。”
辩方席位上,高律师的钢笔在纸面上快速划了两行字。
他抬起头,举起右手。
“审判长,辩方有异议。”
审判长看向他:“请讲。”
高律师站了起来,他的声音沉稳,不慌不忙。
“公诉人方才指出原审缺乏生物痕迹证据,辩方不否认这一客观事实。但恳请合议庭注意一个前提——本案发生在一九九四年。”
他翻开面前的材料,抽出一份装订好的文件。
“二十一年前,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条件极为有限。DNA鉴定技术在国内的推广应用始于一九九八年,而本案案发于一九九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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