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于磊、刘彩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所提交的‘欠条’等关键证据,真实性存疑,无法采信。”
“反观被告方答辩意见及证据,逻辑清晰,于法有据。”
“关于于建国先生财产处分意愿,有多人证言佐证,应予以尊重。”
法官顿了顿,看向如丧考妣的于磊三人,语气严厉:
“至于原告方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性质恶劣,已超出本案民事审理范畴。”
“本庭在此严正警告,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认定,或由利害关系人另行主张权利。”
最后,他宣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磊、刘彩凤的全部诉讼请求。
The content is not finished, continue reading on the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