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同乡身份骗取信任,虚构公司经营状况,诱使原告签订显失公平的投资合同,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同时,其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李斌将一沓厚厚的证据材料呈交法庭:
“这是所有证据的复印件及清单。
恳请法院在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同时,将本案涉嫌犯罪部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整个庭审过程不到四十分钟。
因为被告缺席,法庭调查进行得异常顺利。
一周后,判决书下来了。
“一、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小松投资款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元,并支付利息(以十九万八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XX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刘强承担。
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刘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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