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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五四章 骄傲 (5 / 8)

        这个问题非常关键,触及了“前案”是否能够“预期”(anticipate)后专利的核心法律标准——即前案公开的内容,是否足以让技术人员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沈墨华略微沉吟,显然在仔细组织语言,确保回答既严谨专业,又能让法官准确理解。

        “法官阁下,专利法所关注的,是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而非术语的**字面表述**是否完全一致。”他开口,声音平稳而清晰。

        “以‘微内核’为例。在这份1998年的报告中,它明确描述了将操作系统核心功能最小化,其他功能作为独立模块运行的设计哲学。而在涉案专利中,可能使用了‘最小化核心调度器’、‘独立服务模块’等措辞。尽管用词不同,但二者所指向的**技术架构模型和设计原则**是同一的——即区别于传统的单一内核(Monolithiel),将系统功能模块化、服务化。”

        第六五四章骄傲

        他稍微停顿,让法官消化,然后继续,“再比如‘能力’模型与‘动态资源访问控制层’。报告详细阐述了基于‘能力列表’来控制模块间资源访问的机制,这是一种具体的、软件实现的安全模型。专利中可能使用了更宽泛的‘动态资源访问控制层’来描述类似的安全目标。但报告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到,这里讨论的是如何在模块化系统中实施访问控制这一**技术问题**,并且报告提供了一种具体的**解决方案**(能力模型)。这已经构成了对该技术构思的充分披露。”

        他的回答紧扣“技术实质”与“法律要求”的交叉点,既专业又具有说服力。

        法官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在面前的笔记本上记录了几笔,接着提出第二个问题,语气更加深入:“那么,关于时间性。这份报告是1998年6月公开的。而涉案专利最早的申请日是2001年8月,中间间隔超过三年。在这三年里,移动计算技术本身也在快速发展。你是否能提供一些**可验证的数据或公认的技术发展脉络**,来佐证在这三年间,报告中所描述的这种架构思想,在行业内是处于一种相对稳定或持续讨论的状态,而非已经被摒弃或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换句话说,它是否一直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直至专利申请日?”

        这个问题要求沈墨华不仅指出前案存在,还要论证其在整个时间区间内的“技术延续性”和“公开状态的持续性”,这无疑增加了论证的难度和所需的知识广度。

        沈墨华的神色依旧不变,仿佛法官的问题正在他预想的轨道之内。

        “可以,法官阁下。”他从容回答,“这里有几个可验证的数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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